卷三十四 梁统列传 第二十四(1 / 4)

天才一秒记住【阅读阁】地址:yueduge.cc

后汉书后汉书卷三十四梁统列传第二十四

后汉书卷三十四梁统列传第二十四

*子松竦曾孙商玄孙冀*

梁统字仲宁,安定乌氏人,晋大夫梁益耳,即其先也。**[一]统高祖父子都,自河东迁居北地,子都子桥,[二]以赀千万徙茂陵,至哀、平之末,归安定。

注[一]东观记曰:“其先与秦同祖,出于伯益,别封于梁。”梁益耳见左传。氏音支。

注[二]东观记,桥子溥。溥子延,以明军谋特除西域司马。延生统。

统性刚毅而好法律。初仕州郡。更始二年,召补中郎将,使安集凉州,拜酒泉太守。会更始败,赤眉入长安,统与窦融及诸郡守起兵保境,谋共立帅。初以位次,咸共推统,统固辞曰:“昔陈婴不受王者,以有老母也。[一]今统内有尊亲,又德薄能寡,诚不足以当之。”遂共推融为河西大将军,更以统为武威太守。为政严猛,威行邻郡。

注[一]前书曰,陈婴故东阳令史,少年杀其令,相聚数千人,乃请立婴为王。

婴母谓曰:“吾自为汝家妇,闻先故未尝贵,今暴得大名,不祥,不如有所属。”

婴乃不敢为王。

建武五年,统等各遣使随窦融长史刘钧诣阙奉贡,愿得诣行在所,诏加统宣德将军。八年夏,光武自征隗嚣,统与窦融等将兵会车驾。及嚣败,封统为成义侯,同产兄巡、从弟腾并为关内侯,拜腾酒泉典农都尉,悉遣还河西。十二年,统与融等俱诣京师,以列侯奉朝请,更封高山侯,拜太中大夫,除四子为郎。

统在朝廷,数陈便宜。以为法令既轻,下奸不胜,宜重刑罚,以遵旧典,乃上疏曰:

臣窃见元哀二帝轻殊死之刑以一百二十三事,手杀人者减死一等,[一]自是以后,着为常准,故人轻犯法,吏易杀人。

注[一]东观记曰:“元帝初元五年,轻殊死刑三十四事,哀帝建平元年,轻殊死刑八十一事,其四十二事手杀人者减死一等。”

臣闻立君之道,仁义为主,仁者爱人,义者政理,爱人以除残为务,政理以去乱为心。刑罚在衷,无取于轻,是以五帝有流、殛、放、杀之诛,[一]三王有大辟、刻肌之法。[二]故孔子称“仁者必有勇”,[三]又曰“理财正辞,禁民为非曰义”。[四]高帝受命诛暴,平荡天下,约令定律,诚得其宜。[五]文帝宽惠柔克,遭世康平,[六]唯除省肉刑、相坐之法,它皆率由,无革旧章。[七]武帝值中国隆盛,财力有余,征伐远方,军役数兴,豪桀犯禁,奸吏弄法,故重首匿之科,着知从之律,[八]以破朋党,以惩隐匿。宣帝聪明正直,总御海内,臣下奉宪,无所失坠,因循先典,天下称理。至哀、平继体,而即位日浅,听断尚寡,丞相王嘉轻为穿凿,亏除先帝旧约成律,[九]

数年之闲,百有余事,或不便于理,或不厌民心。谨表其尤害于体者傅奏于左。

[一0]

注[一]唐尧时流共工,放驩兜,*(服)[杀]*三苗,殛鲧。尧为五帝之一,故举言焉。

注[二]大辟,罪之大者,谓死刑也。刻肌谓墨、劓、膑、刖。

注[三]论语载孔子之言也。五帝、三王皆以仁义而化,而能用肉刑以正俗,是为勇也。

注[四]易系词曰:“何以守位?曰仁。何以聚人?曰财。理财正辞,禁人为非曰义。”系词亦孔子作,故称“又曰”。

注[五]高祖定天下,使萧何次律令。

注[六]克,能也。言以和柔能理俗也。尚书曰“高明柔克”也。

注[七]秦法,一人有罪,*(并)[坐]*其家室。文帝除肉刑并相坐律令,余则仍旧不改。

注[八]凡首匿者,为谋首,臧匿罪人。至宣帝时,除子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罪,余至殊死上请。知纵谓见知故纵,武帝时立见知故纵之罪,使张汤等着律,并见前书也。

注[九]王嘉字公仲,平陵人。案嘉传及刑法志并无其事,统与嘉时代相接,所引故不妄矣,但班固略而不载也。

注[一0]体,政体也。傅音附。

伏惟陛下包元履德,权时拨乱,[一]功踰文武,德侔高皇,诚不宜因循季末衰微之轨。回神明察,考量得失,宣诏有司,详择其善,定不易之典,施无穷之法,天下幸甚。

注[一]拨,理也。公羊传曰:“拨乱代反之正。”

事下三公、廷尉,议者以为隆刑峻法,非明王急务,施行日久,岂一朝所厘。[一]

更多内容加载中...请稍候...

本站只支持手机浏览器访问,若您看到此段落,代表章节内容加载失败,请关闭浏览器的阅读模式、畅读模式、小说模式,以及关闭广告屏蔽功能,或复制网址到其他浏览器阅读!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章继续阅读!若浏览器显示没有新章节了,请尝试点击右上角↗️或右下角↘️的菜单,退出阅读模式即可,谢谢!

《后汉书》相关小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