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增篇第二六(1 / 5)

【题解】

本篇王充列举十六个事例,指责了“儒书”中浮夸不实之辞,“言众必言千数,言少则言无一”,故称篇名曰“儒增”。

像“儒书”宣扬尧、舜及周初“一人不刑”,“刑错(措)不用”。王充就举出尧、舜和周初使用暴力的例子,驳斥了这种有意夸大“尧舜之德”、“文武之隆”的做法。对“儒书”赞扬董仲舒读《春秋》,“专精一思”,“三年不窥园菜”,他则认为,人的精力有限,需要一弛一张,董仲舒“安能用精三年不休”?其他诸如弘演的“忠”,高子羔的“孝”,荆轲的“勇”,王充指出,不过是些“好增巧美”,“十则言百,百则言千”的夸张,并不是事实。文中虽有误批和可商榷之处,但可看出王充对待问题的态度是严肃而认真的,是求实的,这对当时“以为载于竹帛上者,皆贤圣所传,无不然之事”,无疑是一种进步。

【原文】

26·1儒书称尧、舜之德,至优至大,天下太平,一人不刑;又言文、武之隆(1),遗在成、康(2),刑错不用四十余年(3)。是欲称尧、舜,褒文、武也。夫为言不盖(4),则美不足称;为文不渥(5),则事不足褒(6)。尧、舜虽优,不能使一人不刑;文武虽盛,不能使刑不用。言其犯刑者少,用刑希疏,可也;言其一人不刑,刑错不用,增之也。

【注释】

(1)隆:高。

(2)遗:遗留,延续。成、康:指周成王、周康王。

(3)错:通“措”,放置。这里是放置在一边的意思。参见《史记·周本纪》。(4)盖:满。这里是过分的意思。

(5)渥:厚。这里是过分的意思。

(6)事:事迹。这里是功绩的意思。

【译文】

儒者的书上称颂尧、舜的道德,是最优秀最高尚的,所以天下太平,一个人也没有被用过刑罚;又说周文王、周武王的道德崇高,一直延续到周成王和周康王,刑罚被废弃四十多年没有用过。这是想称颂尧、舜,赞扬文王和武王。这样做,是认为说话不过头,那么一个人的美德就不足以被赞颂;作文章不过分,那么一个人的功绩就不足以被赞扬。其实尧、舜的道德即使最优秀,也不能使任何一个人都不被刑罚过;文王、武王的道德即使崇高,也不能使刑罚不用。如果是说那时候触犯刑法的人少,使用刑罚不多,是可以的;要说那时候任何一个人都没有被刑罚过,刑罚被废置不用,就太夸大了。

【原文】

26·2夫能使一人不刑,则能使一国不伐;能使刑错不用,则能使兵寝不施(1)。案尧伐丹水(2),舜征有苗(3),四子服罪(4),刑兵设用。成王之时,四国篡畔(5),淮夷、徐戎(6),并为患害。夫刑人用刀,伐人用兵,罪人用法,诛人用武。武、法不殊,兵、刀不异,巧论之人,不能别也。夫德劣故用兵,犯法故施刑。刑与兵(7),犹足与翼也。走用足,飞用翼,形体虽异,其行身同。刑之与兵,全众禁邪,其实一也。称兵之不用(8),言刑之不施,是犹人耳缺目完,以目完称人体全,不可从也。人桀于刺虎(9),怯于击人,而以刺虎称,谓之勇,不可听也。身无败缺,勇无不进,乃为全耳。今称一人不刑,不言一兵不用;褒刑错不用,不言一人不畔,未得为优,未可谓盛也。

【注释】

(1)寝:止,息。这里是收起,藏起的意思。

(2)丹水:古河名。即今丹江,源出陕西省商县西北,东南流经河南省,到湖北省均县入汉江。是汉江最长支流。尧伐丹水:相传尧曾派兵与当时住在丹水流域的一个部族打过仗。参见《吕氏春秋·召类》。

(3)有苗:即三苗。参见8·7注(1)。舜征有苗:传说舜曾派兵打过有苗。参见《荀子·议兵》。

(4)四子:指共工、驩(hu1n欢)兜、三苗和鲧。传说他们不服从舜的统治,遭到惩罚。参见《尚书·尧典》。

(5)四国篡畔:周武王灭纣之后,封纣的儿子武庚于殷,封他自己的弟弟管叔、蔡叔和霍叔在殷周围监视武庚。到周成王即位之后,这四个诸侯国联合在一起,并与淮夷、徐戎一道起兵叛乱。

(6)淮夷:我国古代的一个民族。夏代至周代居住在淮河下游一带。西周时,曾与徐戎等多次联合抗周。春秋以后,附于楚国。秦时则“散为民户”。徐戎:我国古代东方的一个民族。夏代至周代居住在淮河中下游一带(今江苏省西北部和安徽省东北部)。周初,在今江苏省泗洪一带建立了徐国。曾多次联合淮夷等抗周。春秋时被楚打败。周敬王时被吴国并吞。

(7)递修本“刑”字下有“之”字,可从。

(8)不:根据文意,疑“不”是衍文。与下句“言刑之不施”正好相反为文,可证。(9)桀:凶暴。这里是“勇”“敢”的意思。

【译文】

因为能使所有人不被刑罚,就能使所有诸侯国不被征伐;能使刑法废弃不用,就能使武器收起不用。据考察,尧讨伐过丹水一带的民族,舜征伐过有苗,共工、驩兜、三苗和鲧才认罪,可见刑罚和武器都使用过。周成王的时候,四个诸侯国想篡权背叛,淮夷和徐戎,也一起参与危害活动。杀人用刀,砍人用武器,治人的罪用刑法,惩罚人用武力。武力与刑法没有两样,武器与刀没有不同,即使是善于辩论的人,也不能把它们截然分开。对道德恶劣的人必然要用武器,对犯法的人必然要用刑法。刑法与武器,就像脚与翅膀一样。跑步用脚,飞用翅膀,脚与翅膀的形体虽然不同,但它们能使身体移动却是相同的。刑法与武器,在保全百姓和禁止奸邪上,它们实质是一样的。宣扬要用武器,却说不要使用刑法,这就像人的耳朵没有了而眼睛还很完美,于是只根据眼睛完美就称人身体健全,这是不能信从的。有人敢杀老虎,害怕杀人,而以杀老虎受称赞,说他很勇敢,这话不能听。身体没有残缺,勇敢得没有不能去的地方,这才算是完全的人。如今说所有人不被刑罚,不说所有武器不用;赞扬刑法废弃不用,不说所有人不背叛,这不能称作道德优秀,也不能说是天下兴旺。

【原文】

26·3儒书称楚养由基善射,射一杨叶,百发能百中之。是称其巧于射也。夫言其时射一杨叶中之,可也;言其百发而百中,增之也。

【译文】

儒者的书上称赞楚国一个姓养名由基的人善于射箭,他射一片杨树叶子,百发能百中。这是称赞他擅长于射箭。说他有时射中一片杨树叶子,可以;说他百发百中,就太夸大了。

【原文】

26·4夫一杨叶射而中之,中之一再,行败穿不可复射矣(1)。如就叶悬于树而射之(2),虽不欲射叶(3),杨叶繁茂,自中之矣。是必使上取杨叶,一一更置地而射之也。射之数十行(4),足以见巧(5),观其射之者亦皆知射工(6),亦必不至于百,明矣。言事者好增巧美,数十中之,则言其百中矣。百与千,数之大者也。实欲言十则言百,百则言千矣。是与《书》言“协和万邦(7)”,《诗》曰“子孙千亿(8)”,同一意也。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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