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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解】
在本篇中,王充针对汤时遭旱,“汤自责,天应以雨”和周成王在用天子礼还是人臣礼葬周公时犹豫不决,因而“天大雷雨,动怒示变”为说展开辩论。“感类”是对同类事物有所感触的意思。王充指出,“天道无为”,自然灾变的出现,是由于“自然之气”不和造成的,“旱不为汤至,雨不应自责”。如果“雷为天怒,雨为恩施”,那么天怒周成王不以天子礼葬周公,就应当只打雷不下雨,可是“今(雷)雨俱至,天怒且喜乎?”“如天以雷雨责怒人,则亦能以雷雨杀无道”,可是自古以来“无道者多”,并不见天用雷雨去诛杀,只见“圣人兴师动军”去克敌,而最为“无道”的人,其死“不以雷雨”。可见谴告说是“失其实”而“未足信”的。
王充认为,君王对自然灾变感到恐惧,是人对客观事物的一种主观反映,进行祈祷,不过是表示一种“忧念百姓”的心情,并不是因为真有过失而害怕上天的惩罚。本篇与《感虚篇》是姊妹篇,但显得更为深刻有力。
【原文】
55·1阴阳不和,灾变发起,或时先世遗咎,或时气自然。贤圣感类(1),慊惧自思(2),灾变恶征,何为至乎?引过自责(3),恐有罪,畏慎恐惧之意,未必有其实事也。何以明之?以汤遭旱自责以五过也(4)。圣人纯完,行无缺失矣,何自责有五过?然如《书》曰:“汤自责,天应以雨(5)。”汤本无过,以五过自责,天何故雨?以无过致旱,亦知自责不能得雨也。由此言之,旱不为汤至,雨不应自责。然而前旱后雨者(6),自然之气也。此言(7),《书》之语也。
【注释】
(1)感:感触。类:指同类事物。感类:对同类事物有所感触,即由客观出现的有物,联想到与此同类或有关的事物。
(2)慊(xián贤):通“嫌”。怀疑。
(3)引过:把过失归到自己头上。
(4)自责以五过:本书《感虚篇》19·11节作:“自责以六过”。
(5)引文不见于今本今古文《尚书》,当是佚文。
(6)“者”前原本校语“一有之字”。
(7)此言:指“汤自责,天应以雨”这句话。
【译文】
阴阳之气下和谐,灾变就会发生,或许是前代遗留下来的凶祸,或许是由于气自然而然形成的。贤人圣人对同类事物有所感触,心怀疑惧而自己思考,灾变这种坏征兆,是因为什么而出现的呢?归过于自己而自我责备,害怕自己有过错,这是一种戒慎恐惧的心理,自己并不一定真有那样的过错。用什么来证明这一点呢?用成汤时遭受大旱灾成汤责备自己有五大过夫这件事来证明。圣人的道德纯正完美,行为没有任何缺点和过失,为什么要责备自己有五大过失呢?然而正如《尚书》上说的:“成汤责备自己,上天用下雨来应和。”成汤本来没有过失,用五大过失责备自己,天为什么有意下雨呢?因为没有过失而导致旱灾,也应当知道责备自己并不能求得天下雨。因此说来,旱灾并不是为成汤犯了过失而出现的,雨不是应和成汤引咎自责而降下的。然而先干旱而后又下雨的情况,是由于自然之气不和谐造成的。“汤自责,天应以雨”的说法,不过是《尚书》里的一句话罢了。
【原文】
55·2难之曰(1):《春秋》大雩(2),董仲舒设土龙(3),皆为一时间也。一时不雨,恐惧雩祭,求阴请福(4),忧念百姓也。汤遭旱七年,以五过自责,谓何时也?夫遭旱一时,辄自责乎?旱至七年,乃自责也?谓一时辄自责(5),七年乃雨,天应之诚(6),何其留也?始谓七年乃自责(7),忧念百姓,何其迟也?不合雩祭之法,不厌忧民之义。《书》之言,未可信也。
【注释】
(1)难之曰:以下是王充对“汤自责,天应以雨”的责难。
(2)雩:古代一种求雨的祭祀。
(3)土龙:参见22·10注(6)。
(4)求阴:即求雨。按阴阳五行说法,雨属阴。
(5)“责”字下原本校语“一有也字”。
(6)应之:当作“之应”,于义方妥。
(7)始:按文意当作“如”。
【译文】
我责难它说:“《春秋》上记载的雩祭,董仲舒提倡用设置土龙的办法来祭天求雨,都是为了一时间出现的旱灾。一时间不下雨,君王就心里恐惧而举行雩祭,求天下雨祈请福祐,这是君王为百姓担忧啊。成汤时遭受七年的大旱,成汤用五种过失责备自己,指的是哪一个时间呢?是一遇到旱灾就责备自己呢?还是大旱了七年,才责备自己呢?如果说成汤一遇到旱灾就责备自己,而七年后天才下雨,上天应和他的诚意,为什么会这样迟缓呢?如果说大旱了七年成汤才责备自己,成汤为百姓的担忧为什么这样晚呢?这既不符合雩祭的规矩,又不符合君王为百姓担忧的道理。《尚书》上的话,是不可全信的。
【原文】
55·3由此论之,周成王之雷风发(1),亦此类也。《金縢》曰(2):“秋大熟未获,天大雷电以风(3),禾尽僵,大木斯拔(4),邦人大恐。”当此之时,周公死。儒者说之(5),以为成王狐疑于周公(6)。欲以天子礼葬公,公,人臣也;欲以人臣礼葬公,公有王功(7)。狐疑于葬周公之间,天大雷雨,动怒示变,以彰圣功。古文家以武王崩(8),周公居摄(9),管、蔡流言(10),王意狐疑周公,周公奔楚(11),故天雷雨,以悟成王(12)。
【注释】
(1)周成王:参见3·2注(11)。
(2)《金縢(téng腾)》:《尚书·周书》中的一篇。亦即所谓“金縢之书”。参见46·3注(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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