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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校园环境管理办法
为了保障学校的正常工作和发展,维护学校广大教职工、学生和居住、生活在校园内人员的切身利益,特制订了《学校校园环境管理方案》(以下称方案),现将有关内容通告如下:
人员管理
(1)本校教职工、学生、家属、子女需凭学校相关证件出入校园;本校教职工、学生、家属、子女出入封闭管理的住宅小区时须服从物业公司管理并主动出示证件(详见《暨南大学物业管理方案》)。
(2)在学校居住和有固定工作单位的临时工,经审批后可办理相关证件进入本人的住宅小区或工作区域;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其它封闭管理的住宅小区(详见《暨南大学物业管理方案》)。
(3)非本校人员和在校园内生活的业主到我校办公、送货、走访亲友时需凭有效证件或登记后出入。谢绝其他外来人员进入校园。
户外活动管理
(1)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领导和管理。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校园文化活动。
(2)本校学生组织户外活动组织项目由学生处、团委审批,活动地点由保卫处审批并在指定地点进行,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3)校工会、体育部、学校机关组织的校内人员参加的活动要报保卫处备案,并由保卫处派保安维持秩序。
(4)二级工会、中、小、幼组织的活动要经校工会审批、管理,并报保卫处备案和指定地点。
(5)任何组织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参加有损学校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行动。
(6)涉及校外人员参加并有车辆进出校园的大型活动,主办单位必须提前两天报学校保卫处审批。
(7)未经允许,任何个人或单位不得在校园内进行任何性质的商业活动。
宣传品张贴、悬挂和场地管理
(1)各单位悬挂横幅(含各种与商业活动有关的横幅),设置充气拱门,施放气球等,均须到宣传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经批准才能布置,并在限定的时间内撤除。宣传部根据学校的规定最长在两个工作日内对可否设置,设置的内容、地点、时限等进行审批(超过规定时限没有答复视为同意)。
(2)全校各单位张贴的各种布告、通告、通知、启事、海报、展板、广告等必须使用正确的语言文字,并张贴在指定的位置,不得在校内的建筑物、树干等处随意张贴,或在校园道路旁自行设牌张贴。
(3)校园内的各种指示标记(含各类广告标识)由综合管理办公室和保卫处统一规划设立,各单位不得擅自在校园内设立标记。学校校园综合管理办公室将组织专家对悬挂标语、张贴广告的设施和场地进行专门规划和建设,并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单位所需要的宣传场地和设施按类型进行建设和分配。
(4)各单位悬挂、张贴的宣传品原则上保留七天。七天后由本单位自行拆除,逾期不拆的由学校物业公司拆除并收取工作费用。对不遵守学校规定的单位学校还将给予通报批评。
(5)未经允许,校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学校任何地方悬挂标语,张贴、派发广告或进行其它商业性质的宣传活动。一经发现,学校值勤人员将立刻进行制止并劝其离开。对多次教育仍不听劝阻者,学校将对相关个人或单位采取强制措施和行政手段。
校内基建、修缮(装潢)工程管理
(1)学校基建、修缮和业主装修工程须符合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报业务主管部门批准,交纳施工押金并领取施工许可证,报送项目负责人姓名、电话,工作单位和地点。
(2)施工单位或个人凭许可证到保卫处办理施工人员的临时出入证、施工押金和其他有关手续。手续齐全后方可施工。
(3)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或个人要确保安全,不占道施工,保证校园正常的交通秩序(确因工程需要占道施工的,要报保卫处批准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不得损毁树木和绿地(确因工程需要的,工程完工后要及时恢复原样);施工单位或个人应及时清运建筑垃圾,保持施工现场和周边环境的整洁、卫生;如损坏的绿地不恢复、施工产生的垃圾清运不及时或不清运,学校有关部门将委托有关单位代为修复和清运,费用从施工押金或工程款中抵扣。
(4)因工程施工需要临时搭盖工棚及附属设施,须经主管部门批准。使用单位应在工程验收结束后一个月内,拆除临时工棚及附属设施,逾期不拆除的由学校委托相关部门拆除,所需费用由搭盖单位支付并扣没相关押金。对因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物业管理部门工作量增加,物业管理部门有权收取适当的费用。
(5)施工单位或个人应做好施工场地的环境卫生工作,施工现场要有指定的材料和垃圾堆放点,不准乱堆乱放,做到场地围栏整齐,周围环境卫生整洁,临时工棚和堆物不得有碍环境卫生和阻塞人、车进出的通道,违者就地清理并扣没相关押金。
(6)对违章施工或搭建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和物业公司有权进行制止,情节严重的要给予一定的处罚。因施工造成单位或个人与学校或物业公司产生纠纷的,学校主管部门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诉诸公安机关处理。住宅区内业主装修应服从物业公司和业主委员会的管理。因业主装修与物业公司产生纠纷的由业主委员会调解。调解无效可报学校主管部门或公安机关处理。
校园商业点、餐饮场所管理
(1)校园內严格控制商业活动,需设商业点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向学校总务处和后勤集团商业服务中心申请,陈述理由和内容,经批准,办理有关手续,领取商业许可证后方可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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