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

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

区域自治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

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直接选举若干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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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民主选举法律法规学习读本

定),结合内蒙古自治区的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要充分体现民

族区域自治制度,保障各民族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第三条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各设区的市、盟辖旗、

县、不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内蒙古军区、人民解放军驻军选举

产生。

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所辖旗、县、自治旗、不设区

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旗、县、自治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以下简称旗县级)和

苏木、乡、民族乡、镇(以下简称苏木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旗县级、苏木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统一部署,

分级组织,分别进行。

第四条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

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牧民和知识

分子代表;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

比例。

第五条旗、县或者市辖区人民政府驻地在市或者在其他市辖

区内的,其所属机关、团体和企事业组织的职工,参加本旗、县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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