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附 则(1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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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

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和实际情况,对执行中的问题作具体规定。

—21—

基层民主选举法律法规学习读本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

委员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七届第2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已由中华

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

会议于1989年12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0年1

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杨尚昆

1989年12月26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居民委员会的建设,由城市居民群众依

法办理群众自己的事情,促进城市基层社会主义民主和城市社会主

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对居民委员

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协助不设区的市、市

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

—22—

党团组织选举法律法规

第三条居民委员会的任务: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

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

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二)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三)调解民间纠纷;

(四)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五)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

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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