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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团员大会、团的代表大会和团的基层委员会有选
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方可进行选举。
第三十三条团的支部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基层委员会委
员,出席上级团的代表大会的代表,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
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选举,也可以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
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等额正式选举。
团的支部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基层委员会书记、副书记一
般采用差额选举办法选举产生。经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批准,
也可以采用等额选举办法。
第三十四条选举前,选举单位的团组织或大会主席团应将候
选人的简历、工作实绩和主要优缺点向选举人作出实事求是的介
绍,对选举人提出的询问应作出负责的答复。根据选举人的要求,
可以组织候选人与选举人见面,由候选人作自我介绍,回答选举人
提出的问题。
第三十五条选举设监票人,负责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召
开团员大会或团的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其监票人由全体团员或各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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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民主选举法律法规学习读本
表团(小组)从不是候选人的团员或代表中推选,经团员大会或团
的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召开委员会进行选举,其监票人从不是候选人的委员中推选,
经全体委员表决通过。
第三十六条选举设计票人。计票人的工作接受监票人监督。
第三十七条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票上的候选
人名单以姓氏笔划为序排列。
第三十八条因故未出席会议者,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三十九条选举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或不赞成票,也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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