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妇联(1 / 2)

《党团组织选举法律法规(下)》转载请注明来源:阅读阁yueduge.cc

2010年1月25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妇女联合会选举制度,根据《中华全国妇女联

合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妇女联合会的最高领导机构是全国妇女代表大会。妇

女联合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构,是同级妇女代表大会。省、自治

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

区的妇女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乡镇、街道、社区妇女代表

大会每三至五年举行一次。由本级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召集。在

特殊情况下,经执行委员会讨论决定,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三条妇女联合会的领导机构除其派出机构外,必须经过妇

女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女性公民享有选举权

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除外。

第五条妇女代表大会代表及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委员的产

生,要充分体现妇女群众的意志。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委员(以

下简称执委)通过差额选举产生,常务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常

委)、副主席、主席通过等额选举产生。

第六条妇女代表大会设大会主席团,领导大会期间选举工

作。妇女代表大会筹备工作由上届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负责。代

表必须经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确定。

―132―

党团组织选举法律法规

第二章代表名额及

资格确认

第七条各级妇女代表大会的代表人数、名额分配及产生办法

由同级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确定。

第八条代表名额分配原则是按照各地年满18周岁的妇女人

口比例进行分配,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妇女人数多于城市每一代

表所代表的妇女人数。适当考虑政治、经济、文化发展情况和工作

需要,照顾少数民族地区。

第九条各级妇女代表大会代表中,专职妇女工作者占代表总

数的50%以内,各行各业妇女代表占代表总数的50%以上。其中,

更多内容加载中...请稍候...

本站只支持手机浏览器访问,若您看到此段落,代表章节内容加载失败,请关闭浏览器的阅读模式、畅读模式、小说模式,以及关闭广告屏蔽功能,或复制网址到其他浏览器阅读!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章继续阅读!若浏览器显示没有新章节了,请尝试点击右上角↗️或右下角↘️的菜单,退出阅读模式即可,谢谢!

《党团组织选举法律法规(下)》相关小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