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尸三命”的案件,发生的时间正好是在几天前的七月初七。
案发当天,屠夫方牛一早起来天不亮便到集市上去卖肉了。后来据他本人的口供所称,他走的时候大约是在丑、寅交接的时候。而此时的家中,就只剩下了年迈的老父与其怀孕的妻子方氏还在睡觉。
卯时三刻左右,邻居李老大起来,打算到自己的地里去方便一下。可当他路过屠户方牛家的院门口的时候,发现方牛家的院门并非锁上,而是半敞半开着的,于是就好奇地走上前去,朝里面看了一眼。顿时,便发现方牛的父亲躺在地上,旁边也流有一滩的血渍。
李老大顿时便慌了,立刻四下里呼叫救命。这才引来了许多的村民。村正听见之后,立刻赶来。可是发现方牛的父亲早已死去多时。众人再大着胆子去屋中观看的时候,发现屋中方牛怀孕的妻子也已经被人杀死在了床上。于是村正立刻就差人前去报官。
接报之后,梁县的县丞刘康立刻便派差人前来勘察。同时又让仵作也赶到了现场对尸体进行了勘验。(注:县丞为唐朝时期县衙内主管刑事案件以及治安的官员。地位仅次于县令,高于主薄)
在差人们调查的时候。方牛的外甥李汗提供了一个重要的线索。那就是他在方才听见李老大的呼喊之后,从家中出来的时候似乎看到了一个骑着白马的年轻男子似乎之前从此经过。而且自己感觉十分可疑。
差人们听了之后,立刻便按照李汗的描述,在县城里面寻找起这个年轻男子和他的那匹白马来。果然,不多时分,便在一家客栈中找到了此人。并且还在此人马匹上的兜囊之中发现了一把带血的刀具以及金、银和两百多文的铜钱。
这一下子可不得了。众位差人立刻便将此人绳捆锁绑,之后连同马匹一起带到了县衙的里面。
起初此人并不承认自己行凶,但是县令胡裘刚一说要上刑,此人便即刻招供。承认的确是自己潜入院中,并将方牛的老婆和父亲一并杀死。之后,又盗走了钱财离开。以上,便是整个案件的大致情况。
沈裳看完了案件描述之后,又打开了卷宗的绘图查看。只见第一章绘图上绘制着的正是案发现场院落的俯视图。虽然是用毛笔绘制的,但是也算是详细精致。房屋、茅厕以及屠宰的桌椅都在其上。甚至院落杂草也有勾绘。四方的院落之中。一个老者模样的人脚朝西南,头朝东北的趴在地上。脖颈右侧绘了些许血迹。
而第二页图示上则是屠户方牛屋中的样子。三只箱子中一只翻开,与沈裳看到的现实场景无二。只不过,多了一个女子仰面躺在床上,左颈部还绘有血迹图样。
绘图之后,便是供人口供的分册。沈裳翻了翻屠夫方牛和另外两名证人的口供。均只是寥寥数笔,并看不出什么端倪。大致上与案情描述都是相符。只是屠夫方牛的口供之中,备注了一行描述:“所失财物者,共计四百文整。”
再看嫌犯口供,沈裳眼前却是一亮。只见供状之上的字迹十分工整,而且笔法也是秀丽颀长。一路整齐写下,洋洋洒洒。便似乎是出于名家之手一般。尾部签供的位置,还落着“慕子心”三个清秀的小字。
而后则是仵作的记录。上写:“凶死者,共三名。一人为男子,年庚六十,伤右脖颈。一人为女妇,年庚二十四,伤左脖颈。二人均是气断、血失而死。其中,女妇胎儿毙,乃可算之一命。”仵作记录与之前的图绘也是完全吻合。
最后案卷中还夹带一张户牒,沈裳翻开一看,上面则是写着嫌犯“慕子心”的姓名,户籍,以及行经地点。户牒的最下方还盖着大大小小的通关印章。从首个印章看去,便能知道此人乃是从幽州出发,过定、魏、鄂、汴四州一路而来。等到得汝州梁县的时候,从门官的小印上看,正是七月初七案发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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