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章 进行政企分开的机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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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进行政企分开的机构改革

1984年10月,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指出:

增强企业活力,特别是增强全民所有制的大、中型企业的活力,是以城市为重点的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

“决定”提出了政企分开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改革原则。改革的出发点是,企业有权选择灵活多样的经营方式,有权安排企业产供销活动,有权拥有和支配自留资金,有权依照规定自行任免、聘用和选举企业的工作人员,有权自行决定用工办法和工资奖励方式,有权在国家允许的范围内确定本企业的产品价格。

改革的落脚点是,政府不再经营企业,使企业实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具有自我积累、自我改造、自我发展能力,成为市场主体和法人实体。

1988年,时任国务委员的宋平,在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表示,由于经济体制改革全面展开,现有机构的弊端愈益突出,主要表现在:政企不分,结构不合理,在职能上微观管得过多,宏观调控不力;政府工作人员的素质和结构不适应经济的、法律的间接管理方式等。

在1988年全国人大颁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首次明确了我国国有企业的法律地位,使企业享有的自主权有了法律保障。

这次机构改革,组建了新的国家计划委员会,机构改革方案将其定位为国务院管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综合部门,不再承担微观管理与行业管理的职能,是一个高层次的宏观管理机构。

此次机构改革之后,还出现了几个“部级”的公司,石油部撤销,组成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核工业部撤销,组建中国核工业总公司。

这次机构改革,给现代政府管理留下了最宝贵的遗产,即公务员制度。

1992年,中共“十四大”明确经济体制改革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在1993年3月召开的八届人大一次会议上,政企不分,再次出现在机构改革的必要性中。

时任国务院秘书长的罗干表示:

这次机构改革和以往机构改革的不同,就是把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作为改革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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