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1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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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四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本级人民代表

大会的常设机关,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

任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

人组成。

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

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常务委员会辞去常务委

员会的职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额:

—12—

党团组织选举法律法规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三十五人至六十五人,人口超过八

千万的省不超过八十五人;

(二)设区的市、自治州十九人至四十一人,人口超过八百万

的设区的市不超过五十一人;

(三)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十五人至三十五人,

人口超过一百万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不超过四十

五人。

省、自治区、直辖市每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

名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前款规定,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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