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
期有效。每次选举前,对上次选民登记后年满十八周岁的、被剥夺
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人予以登记。对经登记后迁出原选
区的选民,列入新迁入选区的选民名单。对死亡的和依照法律被剥
夺政治权利的人,从选民名单中除名。
第二十五条选民只能在一个选区登记。选民登记要做到合
法、准确、不重、不漏、不错,保证选民依法行使选举权,防止被
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窃取选举权。
第二十六条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
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第二十七条各选区可以设立若干选民登记小组、选民登记
站,采取登记选民和选民登记相结合办理登记。
(一)城镇、苏木、乡的居民、农牧民和个体工商业者,在户
口所在地登记;
(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职工、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旗县级人民武装部人员和在校学生,在单位所在地登记;
登记
(;
三)离、退休人员可以在户口所在地或者原工作单位所在地
(四)流动人口中的选民,取得原居住地证明后,限时到指定
选民登记站自行登记,过期不登记者,视为自动放弃选民资格;
(五)选民名单公布后至投票选举日前,恢复政治权利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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