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选民登记

第二十四条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

期有效。每次选举前,对上次选民登记后年满十八周岁的、被剥夺

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人予以登记。对经登记后迁出原选

区的选民,列入新迁入选区的选民名单。对死亡的和依照法律被剥

夺政治权利的人,从选民名单中除名。

第二十五条选民只能在一个选区登记。选民登记要做到合

法、准确、不重、不漏、不错,保证选民依法行使选举权,防止被

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窃取选举权。

第二十六条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

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第二十七条各选区可以设立若干选民登记小组、选民登记

站,采取登记选民和选民登记相结合办理登记。

(一)城镇、苏木、乡的居民、农牧民和个体工商业者,在户

口所在地登记;

(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职工、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旗县级人民武装部人员和在校学生,在单位所在地登记;

登记

(;

三)离、退休人员可以在户口所在地或者原工作单位所在地

(四)流动人口中的选民,取得原居住地证明后,限时到指定

选民登记站自行登记,过期不登记者,视为自动放弃选民资格;

(五)选民名单公布后至投票选举日前,恢复政治权利的人,

更多内容加载中...请稍候...

本站只支持手机浏览器访问,若您看到此段落,代表章节内容加载失败,请关闭浏览器的阅读模式、畅读模式、小说模式,以及关闭广告屏蔽功能,或复制网址到其他浏览器阅读!

阅读阁【yueduge.cc】第一时间更新《党团组织选举法律法规》最新章节。若浏览器显示没有新章节了,请尝试点击右上角↗️或右下角↘️的菜单,退出阅读模式即可,谢谢!

《党团组织选举法律法规》相关小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