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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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按选区

或者选举单位提名产生。

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

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推荐者应向

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接受推荐的代

表候选人应当向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如实提供个人身份、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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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民主选举法律法规学习读本

历等基本情况。提供的基本情况不实的,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

团应当向选民或者代表通报。

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

每一选民或者代表参加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均不得超过

本选区或者选举单位应选代表的名额。

第三十二条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差额选举,代

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

由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

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由旗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

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

应选代表名额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第三十三条由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候选

人由各选区选民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提名推荐。选举委员会汇总

后,将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在选举日的十五日

以前公布,并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确定正式代表候

选人名单。如果所提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选举法第三十条规定的

最高差额比例,由选举委员会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

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对正式代表候

选人不能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

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以及代表候

选人的基本情况应当在选举日的七日以前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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