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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省、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本级人
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
代表的选举工作。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乡、民族乡、镇设立
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一)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的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负责办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事项。(
二)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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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团组织选举法律法规
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负责办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代表的选举事项。
(三)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的选举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
在城市街道办事处以及大专院校、厂矿企业或其他单位设立选举工
作组,作为派出机构,办理本辖区或本单位的选举事项。
(四)选区设立选举工作小组,设组长一人,副组长若干人,
办理本选区的选举事项。
选区内划分若干选民小组,由选民推选正、副组长,负责组织
选民参加选举活动。
第九条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选举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和有关部门、有关方面的人
员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四人,委员若干人。
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不设区的市、市
辖区、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选举委员会由乡、民族
乡、镇有关方面的人员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委员
若干人。
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地方应有少数民族的代表参加本级选举委
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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